按照国家规定,进出境的邮递物品,必须经过海关查验并且按照规定分别予以征税或免税后,邮局才可以投递。
进出境邮递物品指通过邮局投递的包裹、小包邮件、货样和印刷品。进出境邮递物品还可分为邮递进出口的货物、货样广告品和个人邮递物品。
邮递进出口的货物,应当由收、发货单位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设有海关的邮局向海关申报,并按进出口货物的海关规定办理手续。
邮递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以及我国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国营企业等与国外相互赠送的礼品、分别按照货样、广告品和礼品监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进出境的个人邮递物品,应当由设在海关的邮局负责交海关查验。如果从没有海关地区的邮局寄出个人邮递物品,可以由寄件人向驻邮局的海关申报查验,办理出口手续。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以亲友之间互相馈赠自用为限,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二百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一千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但进口邮包每次税额不足人民币五十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物品的价值,寄进的由海关参照到岸价核定,寄出的为国内市场零售价格。海关"个人邮递物品限量表"所列的物品,应当受表列规定的数量或价值的限制。目前限量表所列商品仅为中药材和中成药,寄出限值为人民币100元,寄进没有限值。
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应征的关税和其他税费,由邮局凭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代收。进出口邮包,必须具备报税单一份(进口小包可粘贴绿色验关签条),以供海关查核留存。寄件人在报税单(或绿色验关签条)上应当如实填报内装物品的品种、数量、价值。
禁止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应由海关扣留。从扣留之日起三个月内,进口的由收件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退寄国外,出口的由寄件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领回;过期不退或不领,海关即予以没收。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生有害而被扣留的物品不予发还。
禁止进口的个人邮递物品,除海关特准的以外,不准过境,一般应由邮局退运国外或者由海关没收。
进口的邮递物品,如果超过邮局规定的保管期限还未经收件人完税领取,由邮局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由邮局送交海关变卖,所得价款归入国库。
进出口邮寄物品,如果收、寄件人用冒名顶替、分散寄递和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以及有逃汇、套汇行为的,由海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