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金银制品进出境应办理的海关手续 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旅客携带黄金及其制品入境时要向海关申请,在自用、合理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放行。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视同进口货物,须向海关交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由海关依照进出口税则予以征税放行。凡是隐瞒不报或者用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海关依法处理。
海关核准免税进境的金银及其制品,可以留在境内:如复带出境,海关凭原入境时填写的旅客行李申报单登记的数量、重量查核放行。凡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登记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登记数量、重量的,不许携带出境。
入境旅客用带进的外汇在中国境内指定商店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携运出境,海关凭境内经营金银制品的指定商店出具中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特种发货票查核放行。不能提供特种发货票的,不许携带出境。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外国侨民和其他出境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按以下规定办理:因出访、探亲、旅游以及前往国外或香港地区上作、学习的,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5市钱(15.625克),白银饰品5市两(156.25克)。经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准予登记放行;回程时,要将原物带回。出境人员如迁居国外或港澳地区的,每人携带金银制品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市两(31.25)、白银饰品10市两(312.50克)银质器皿20两(625克)。经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予以放行。超出规定限额的,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签定的《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海关凭以查验放行。不能提交出境许可证的。个许携带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