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1631]
问题标题:个人自用二手萨卡斯关税
问题内容:你好。我朋友从澳大利亚帮我寄回来一把二手的个人自用的萨卡斯风,萨克斯已经残旧且不能正常使用,价值大约在人民币500元左右,请问如果要交税的话,是按什么标准的呢?谢谢。是二手个人自用已损坏萨克斯风。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www.bgyedu.com答:brucesax: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规定:1、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2、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3、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4、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另,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关于修订《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相关规定,对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个人物品行邮税税额=完税价格×税率。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海关业务现场的实际办理结果为准。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