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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个人入境化妆品合理自带数量[168055]

问题编号:[168055]


问题标题:关于个人入境化妆品合理自带数量


问题内容:本人去日本想购买些洗发水套装和洗面奶。入境时携带多少为合理自带数量?是否需要报关?据本人知道洗发水和洗面奶为化妆品类。是否以海关规定的2000元为限?如果本人携带10套洗发水套装10支洗面奶。(洗发水套装:洗发水500ml+护发素500ml:洗面奶为190g一支)是否超过海关规定。如超过规定。应该如何申报?大约会加多少税?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规定: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旅客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包括旅途必需物品、旅行自用物品、安家物品,旅客携带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1.“旅途必需物品”是指旅客在本次旅途中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2.“旅行自用物品”是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包括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3.“安家物品”是指定居旅客或长期旅客携运进出境的本人或家庭在境内外居留期间所需用的日常生活用品。4.“自用”是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根据2007年海关总署第25号的规定(2012年4月15日失效),化妆品的税率为50%,完税价格由现场海关另行确定/件。自2012年4月15日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境物品归类表及完税价格表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生效,其中有关规定如下:09020100 洗面奶/洁面霜100/支、瓶;09029900 其他清洁/护理类化妆品 另行确定/支。建议你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生效后的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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