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2237]
问题标题:关于网购货物缴税金额的确定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我在美国网站购买了一只手表,今日到达北京海关,请问我提供购物网站发给我的“订单确认”Email的打印件可以作为收税依据么?税额是否应依据我实际购物金额而不是物品原价来缴纳呢?这方面有相关规定么?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