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8499]
问题标题:产地规则--加工贸易
问题内容:请教老师以下问题: 问题1:依海关总署2004年第122号令第三条规定,产地规则是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所以如果进口和出口的税则归类未发生改变,是否可以认定能以进口货物的产地作为出口成品的产地? (ex.进口硬盘裸碟的产地是泰国,在中国加工后的成品硬盘因其H.S.code未发生变化,所以出口货物的产地可以认为是泰国?) 问题2:若出口到美国后, 又要退回中国, 是否能退得回中国? (因进料成品退换需提供原出口报单,但报单上无产地标示, 故若查验时,看到产品产地是泰国,但要退回中国) 问题3: 请问H.S. code 8471.7010是否包含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中? (因为在网上查,不在清单中,但打去商检局问,商检关员回复包含在清单中) 问题4:如果对此议题仍有疑问,请问可以联络海关哪个单位咨询? Tks.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
答: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的第三条规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又,第六条规定,该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所询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应根据其相对应的具体认定标准确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的地方机构或地方分会根据申请和货物实际情况认定并签发原产地证书。关于货物退运的问题,可以咨询出口地海关;关于《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可以咨询质检部门。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请以业务现场的实际办理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