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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的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现决定对《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自1996年8月15日起执行。1994年11月25日海关总署修订《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第一类物品
| 第二类物品
| 第三类物品
|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 烟草制品
酒精饮料
|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
注:
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本表第一、二类列名物品不再按值归类。除另有规定者外,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