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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居民个人境外购买手机入境纳税的问题[130668]
问题编号:[130668]
问题标题:关于居民个人境外购买手机入境纳税的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我是中国居民,在香港买了一部iphone4手机自用。入境时需要按什么标准纳税?自用手机必须拆封吗?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您好, 按照海关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自用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仅对超出部分征税,但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应全额征税。 移动电话属国家规定的20种不予减免税商品之一,税率为10%,完税价格1500元人民币。若所买手持移动电话的实际价格相差悬殊达到3倍(或1/3)及以上程度的,按物品的实际价格计征税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