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4352]
问题标题:携带部分护肤品入境是否要交税?
问题内容:海关同志你好,我年后从俄罗斯回国,进北京海关,我在俄罗斯购买了价值17000卢布(约3600 RMB)的护肤品,是给我的妻子用的,全新未开封,都属于自用品,问题如下: 1-54号令说5000以下不需交税,化妆品的税率是50%,怎么这么高啊,是不是超出5000的部分才交税,如果超出200,就教100的税吗? 2-我在俄罗斯买东西使用的是卢布,而且我保留了产品购物发票,北京海关以哪个汇率为标准换算人民币?如何鉴定我购买的产品价格?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规定: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海关对于个人物品征税时,根据物品实际报验状态,按照海关总署2007年第25号公告公布的《完税价格表》确定物品完税价格,并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确定物品的税率。境外购物发票作为海关征税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