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3383]
问题标题:朋友送我一部IPHONE4 从香港ems过来,价值4350元人民币,请问税额是按1500元计算还是手机价格计算,谢谢!
问题内容:朋友送我一部IPHONE4 从香港ems过来,价值4350元人民币,请问税额是按1500元计算还是按手机价格计算,如果要判定是否自用,需要出示哪些证明,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杭州海关
答:你好!按照《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规定,商品价格与完税价格表上所列相差悬殊时,由现场海关按照审批程序,根据物品实际情况另行确定价格或按物品实际价格计征税赋。建议您尽可能将购买原始发票附于邮件内,便于海关核定价格时参考。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43号公告规定,个人寄自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超出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按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邮件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限值,经现场海关审定属个人自用的,可按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