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9967]
问题标题:邮购香水的报关问题
问题内容:你好,如本人于9月1日后,在香港化妆品网站订购一支价值人民币700元的香水,根据“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税率为50%。本人应缴税款是否为人民币100元(香水完税价格)X50等% - 人民币50(免税额)= 0元人民币,这计算是否正确?本人是否不用缴税?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
一、海关对个人物品征税时,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据《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2007)25号公告)的规定估定。
二、需要“另行估定”的物品,海关将通过以下方式估定:参考旅客提供的商业发票,结合海关价格资料库以及市场上同类物品的普遍价格估定。
三、根据《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化妆品以瓶或支或件作为估价单位。 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