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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境外旅客携带物品入关征税的若干问题[135194]

问题编号:[135194]

问题标题:境外旅客携带物品入关征税的若干问题

问题内容:看了54号公告和完税表。规定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2000元人民币以下价值的免税,超过2000元的,仅对超额部分征税。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不好意思,问题有点多。) 1、规定的2000元是对个人还是家庭?即如果有2个人是夫妻,是否上限是4000元? 2、如果是对个人,4岁小孩是否也算一个?如果她持有中国护照,是否按5000元上限? 3、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如果自用,且离境时带出的,是否入境时申报了就不在此列,不用征税? 4、税额=完税价格x税率,是否是说不管旅客当时买进该商品价格多少,都参照海关完税价格计价? 4、超额部分是否按同种类商品计算出的税额低于50元的也不用交税? 6、鱼油、蜂胶、牛初乳片、维生素片等营养保健品税率是多少?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根据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规定,对进境居民旅客(短期多次往返旅客除外)携带的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总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仅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如总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名贵手表、名牌手提包等全额征税。对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总值超出2000元人民币的,仅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如果自用且离境时还要带出的,入境时向海关申报了就不用征税。海关将按照《入境旅客行李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署2007年第25号)中的归类审核价格,确定征缴税款。应税物品与完税价格表中所列物品完税价格相差悬殊达到3倍(或1/3)及以上程度,经审批同意,可采取另行确定价格原则或按物品实际价格计征税赋。保健品税率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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