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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关于分离运输行李[136349]

问题编号:[136349]

问题标题:再次询问关于分离运输行李

问题内容:您好,在您的回答中说到“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自旅客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含六个月)运进。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时,连同已经放行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如邮递进境则按照邮递物品限值,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我在网上查到说“邮寄进口分离运输行李,寄件人应在邮包上标明“分离运输行李”字样。”,请问如果我通过日本邮局寄送个人物品到北京,在邮包上表明“分离运输行李”字样,在入境时向海关进行申报,邮包在我入境6个月内送到的话,如果总值超过1000元不足5000元人民币的话,海关是按照分离运输行李5000一下免征的规则执行么? 谢谢了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旅客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声明有分离运输行李入境,并且在旅客入境后6个月内运进该物品,视为分离运输行李,执行“5000元以内免税放行”的规定。但要注意,分离运输行李与旅客入境时已放行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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