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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海运为啥需要寄件人护照清关[126750]

问题编号:[126750]

问题标题:海运为啥需要寄件人护照清关

问题内容:我曾在英国读书,有一箱学习用品委托朋友于今年1月从英国海寄运回国,4月北京大西洋货运公司通知,我的这箱物品因海关抽检集装箱被扣压,要求提供寄件人护照原件方能清关,现被扣在百子湾海关已数月,很着急!寄件人林云浩在英国,无法提供护照原件,货运公司说那么就无法清关,时间久了或许货物被销毁。我想知道既然货物不违法,为啥要提供寄件人护照,我是中国公民,应当本人身份证即可领取,我的物品受物权法保护,什么理由被扣留?会不会销毁?谢谢答复!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来源:报关员培训网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三条,“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对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旅客分离运输行李到达指运口岸,海关应验凭旅客本人护照、旅客行李申报单或规定的其他申请单证以及运输部门发给的提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验放手续。”验核进出境证件,是海关办理各种手续的基本前提条件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八条,“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自旅客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进。”也就是说,旅客应在进境后办理分离运输方式的行李物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条,“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和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逾期三个月未办理海关手续的物品,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内逾期三个月无人认领的物品,均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海关法》第三十三条已于2000年改为第五十一条,即:“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如仍有疑问,请向我处电话咨询:010-8573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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