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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有关旧家私电器的入境通关申报手续与关税问题[111941]

问题编号:[111941]

问题标题:有关旧家私电器的入境通关申报手续与关税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我在中山买了房子,想把一些自用的旧家私电器从澳门搬运到中山,要申报和征收关税吗?税款多少?旧家私电器包括有一张玻璃饭桌连椅,木制的地柜,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各一台。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携带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属于“非居民长期旅客”。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规定准予进境的部分商品除外。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如携带的家具和部分家电属于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则需要征税。“20种商品”是指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限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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