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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企业自用家具进口[112879]

问题编号:[112879]

问题标题:企业自用家具进口

问题内容:我是中山的一家新成立的外商投资制个业,因常要接待国外的客商,公司设有专门的客房.为布置客户,公司计划进口一批家具,请问可否以自用品方式申报进口?是否可免税?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您好!贵司进口您所述之家具,应为进口公用物品。贵司可在海关备案为常驻机构后申请进口。因家具属国家规定不论以何种贸易方式进口均需征税的商品,因此不能免税。办理手续如下:
一、常驻机构首次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凭下列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设立常驻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正本和复印件;
(二)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正本和复印件(以下简称《注册证》);
(三)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
(四)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正本和复印件;
(五)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名册,名册含常驻人员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内容。 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以下简称《海关备案证》,见附件1)。《海关备案证》涉及的内容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常驻机构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一)《海关备案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三)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
三、常驻机构在进境地海关办理公用物品报关手续时,应当填写或委托报关企业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经主管海关审批的《申请表》,并交验提(运)单、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进境地海关应当将物品验放结果在《申请表》回执联上批注,并退主管海关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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