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7126]
问题标题:生皮加工贸易问题
问题内容:尊敬的关员:您好!我司想请教生皮加工贸易问题.根据商务部,环保部,总署09年8号公告,允许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生皮直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请问皮革制品是指的哪些税号项下的呢?是4106以后,和42,43章还是只能是42,43章的商品?另外,开展上述加工贸易的企业必须是在公告附件中所列的企业吗?希望能在百忙之中予以答复,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沈阳海关
答:根据《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8号联合公告(对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的规定,继续禁止进口生皮(商品编码:4101-4103,见附件1)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的加工贸易,允许开展进口半成品革(商品编码:4104-4106,见附件1)出口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业务。 开展上述公告中允许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先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生产能力证明》、加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请你司先办理上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