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9619]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副产品出口方法
问题内容:概况:本公司以“进料加工”从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异氰酸酯”“多元醇”,出口成品:“聚氨酯海绵”。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海绵边角料”以“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
问题点:现客户要求本公司将“海绵边角料”粉碎成颗粒状并做成“海绵枕芯”再出口,请问海关官员:此种形式的出口将如何操作? 企业想把“海绵枕芯”直接备案为合同项下的成品,但是根本无法填写对应的单损耗表。如果作为“副产品”出口,是否可行? 非常困惑,恳请海关老师、海关专家赐教!!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您好,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如果贵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以上规定,可作为副产品出口或内销,具体规定可遵照海关总署111号令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