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07094]
问题标题:境外邮寄电子产品
问题内容:你好!我的家人在泰国邮寄了一款手机回国,该手机已经使用了一年时间,属于二手手机,邮寄回来的时候被南宁海关扣留了,说要交150元税金,其中有几个问题不是很明白,一,境外邮寄什么样的物品无需缴税?二,通知单上面说税金汇款到邮递局财务室收,现在邮递局有类似的代办业务吗?三,如果在南宁海关交了钱,但是邮包是发往玉林的,在玉林还要交钱吗?四,既然玉林有海关为什么在南宁扣留呢?是不是玉林这么大的海关大楼只是个形象工程或摆设?五请问征税标准是如何订的!该款手机现在国内售价仅为700元人民币左右,并且是已使用过的,为何收税为150元,难道征税标准是该物品无论新旧均按照新物品征税?而且征税标准为该物品市价的20%吗? 望给予详答!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南宁海关
答:答复:
一、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下同),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的,仅征超出部分。 在按调整后的限值和免税额验放进出境邮件时,对个人收寄的物品,原则上以限值决定是否允许进出境;对单件不可分割的物品,虽超出限值规定,但确属个人正常需要的,可从宽验放;对邮运进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规定办理货物进口手续。
二、全国海关系统驻邮局办事处所征收的邮递物品税,全部都是由邮政部门代海关收取的,邮政部门集中一段时间统一将税款汇入海关指定的银行帐号上交中央国库。
三、在南宁交完税款后,南宁海关将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款交纳证》交邮局随邮包一同发给收件人,当地邮政部门或海关不再收钱。
四、在广西范围内只一个“南宁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统一监管广西区内的进出境邮递物品。南宁海关驻玉林办事处只监管除邮递物品以外的其它业务。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第25号《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中规定,确认手机的完税价格为1500元,税率10%,故征税150元,海关总署并未区分新旧,如果确认是废旧物品,将根据邮递物品相关规定是不准许进口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第7号规定:手机属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范围”的物品;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范围: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等20种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