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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SONYBDZ-A750蓝光录像机进口的相关问题!
问题编号:[108290]
问题标题:关于日本SONY BDZ-A750蓝光录像机进口的相关问题!
问题内容:个人想购买 一台SONY BDZ-A750蓝光录像机,通过日本那边朋友,直接发EMS到国内,请问海关领导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事项,该产品是否属于违禁品呢?如果属于违禁品,被扣留,需要办理些什么手续才能解除扣留?急切盼回答!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下同),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的,仅征超出部分。 在按调整后的限值和免税额验放进出境邮件时,对个人收寄的物品,原则上以限值决定是否允许进出境;对单件不可分割的物品,虽超出限值规定,但确属个人正常需要的,可从宽验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第7号规定:录象机属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范围”的物品;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范围: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等20种商品。物品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税率,录像机的税率是20%,完税价格经海关审核后确定。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请以业务现场的实际办理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