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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境外自用车辆带回国内的关税问题[108777]
问题编号:[108777]
问题标题:境外自用车辆带回国内的关税问题
问题内容:我的总经理是美藉华人(按116号令,符合自用车一辆的条件),现从期派至南京工作,现需从美国带回一车辆,车辆为BMW X5 3.0,2009款XDrive30i,请问我在南京办好关封后在上海哪一口岸取车,需交纳哪些税费,税费的比例和金额是多少?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请根据运输船舶停靠的码头,确定在上海口岸管辖的海关,咨询电话,63877422。小轿车需征收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一、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二、 进口环节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消费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三、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关税税率均为25%,增值税率均为17%。排量在3.0以上4.0以下的消费税为15%;排量在3.0以下2.5以上的消费税为12%;排量在2.5以下2.0以上的消费税为9%;排量在2.0以下1.5以上的消费税为5%。 海关在审核外商自带车时不会把旧车等同于新车估价。审价人员主要依据现场查验的实际车况(配置、生产年代、行驶里程、外观状态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进行估价。您也可以向海关提供原始发票等相关单据供海关估价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