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1135]
问题标题:丢失海关缴款书
问题内容:你好!我司一北京客户在黄岛海关报了一票进口货,不慎将海关关税缴款书丢失,北京国税要求黄岛海关提供完税证明,根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中第四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我司工作人员询问海关官员,答复是不能提供完税证明,仅能提供缴款书复印件以供核查。请问海关网站上是否有相关的办理丢失缴款书的流程的官方文件,以便客户提供给当地国税进行说明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4〕第124号)第二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前不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向填发海关提出补发税款缴款书的书面申请。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重新予以补发。海关补发的税款缴款书内容应当与原税款缴款书完全一致。 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填发海关提出确认其已缴清税款的书面申请,海关经审查核实后,应当予以确认,但不再补发税款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