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1516]
问题标题:增值税未抵扣证明及退税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于今年1月初进口2票货物,我司报关时经营单位为上海公司,付税用的也是上海公司的户头,但货主单位为临沂分公司,故税单抬头要求打双抬头,但最终税单抬头上只打了临沂分公司,导致我司没办法抵扣,对此我司进行了删单重报,并重新付税重新打印税单,现在要办理退税流程,但在办理退税时海关要求提供增值税未抵扣证明,故请教如下3个问题: 1、因税单打印是临沂分公司的抬头,故我们上海公司咨询税务局时,税务局说这个是临沂分公司的抬头,故他们无法出具增值税未抵扣证明,而且也没有义务出具。我们咨询临沂国税局时,临沂国税局说我们公司跟他们没有增值税抵扣关系,因为我们增值税抵扣一直都是在上海办理,这个让我们找上海,我司现在不知该如何办理增值税抵扣证明。 2、因增值税的抵扣期限为180天,从1月初到现在9月25号已经超过了180天的抵扣期限,我司已经无法办理抵扣,故是否可以不用再提供未抵扣证明,只提交税单原件即可? 3、在填写转账退税申请书时,有个申请退款账户,在申请退税时是否必须退款到税单上所显示的银行账户中?可以退款到企业的其它账户中吗?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1.按你司描述,建议你司联系申报地海关向相关国税局发函核实该票货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否予以抵扣。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情况下,企业办理退税申请,应提交进口增值税未抵扣证明。3.税款应退入原缴费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