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91730]
问题标题:保税物流园区内仓库中的货物进行仓单质押是否需要海关事先审批
问题内容:您好,我们是一家美国公司,从中国境内购买了货物,现存放在青岛保税物流园区内的一家物流公司的仓库中,待日后发往境外。现在,我司拟向一家境外金融机构融资,想将此货物通过仓单质押的方式质押给境外金融机构。 我们想了解,进行此种仓单质押是否需事先到保税物流园区的海关进行审批?此种仓单质押是否属于《海关法》第37条规定的需要海关许可的监管货物质押。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的决定(署令190号)第三十七条 未经园区主管海关许可,园区企业不得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入园区的货物、物品,适用本条前款的规定。如需办理此类业务,应按此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