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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海关:更改经营单位[193354]

 问题编号:[193354]

 问题标题:更改经营单位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领导,有一车皮货物从阿拉山口出口,因为报关员和我方工作人员沟通失误,山口用我我们的公司作为经营单位报关,我公司无法取得购货发票,无法进行外汇核销。财务无法进行帐务处理,现在需要更改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请问,应该怎么办????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乌鲁木齐海关

 答:您所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43号)第五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请贵公司根据申报时提供的相关报关单证核实申请修改理由是否属上述正当理由,如符合上述正当理由,可向我关递交报关单修改申请。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43号)第七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并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二)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三)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请贵公司提供相应纸质材料送至阿拉山口海关,该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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