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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海关罚款[162376]

问题编号:[162376]


问题标题:关于海关罚款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领导,我司有一个去洛杉矶的大柜被海关查验,货值63000多美金,原报关编码下的退税率是17%,后经海关归类的报关编码退税是15%,后送至查私科,现在面临罚款,请问罚款是否是按固定的比例来罚款还是按照什么规定来罚款,应该缴纳多少的罚金?烦请百忙中答复,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非常感谢您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420号)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你司的情形、法律适用等方面应经缉私部门认定、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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