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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非法人能否作为收发货人写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

问题编号:[167931]


问题标题:非法人能否作为收发货人写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


问题内容:我们了解到海关一般会将经营单位写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作为收件人,如果需要的话,也可以要求打印在经营单位下方加括号表示,我在实物中看到即使连个人也可以作为收件人写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想了解下是不是非法人的分公司一定不能够作为收货人打印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呢?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深圳海关


答: 你好!根据《海关法》第9、10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可填写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报关单位中的任两个单位。如果你所述非法人的分公司不在上述范围,则不能够作为收货人打印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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