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7671]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
问题内容:你好,我司是房山区的化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备案时出口合同与A外商签订,如果工厂正常生产完成品后,由于某种原因,A外商不要这些成品了,此时B外商愿意购买这批成品,我方可否做手册变更,将这批成品出口给B外商。如不行,这批成品该如何处理。多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5号规定:“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海关总署令第111号规定:“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单耗后,准予企业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建议企业按时核销与A公司备案的手册,办理全部料件结转至与B公司签订合同的手册项下。另外,亦可向现场海关加贸部门申请办理手册变更,并以其解释和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