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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加工区原采购区外境内设备,再出区补税基准[156545]
问题编号:[156545]
问题标题:有关加工区原采购区外境内设备,再出区补税基准--急待处理
问题内容:根据署加发[2009]267号,《关于出口加工区机器设备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区内企业从境内区外采购入区按照389号令予以退税的机器设备,由区外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该机器设备如需内销出区的,在办理进口手续时,按报验状态征税,免于提交相应进口许可证件。” 请问:意思是说:区内企业内销时,在办理进口手续时,按报验状态征税,征税的基础是以减免税设备办法以残值补税,还是参照边角料、报废料以实际成交价补税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在实际成交价格基础上审定价格后完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