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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成交方式[133353]

问题编号:[133353]

问题标题:成交方式报关员教材

问题内容:敬爱的海关: 您好!我司是一家生产型的出口企业,现我司有一部份的外国客人与我司签订合同的成交方式为"工厂交货价",英文缩写为"EXW",此条款国际上通常解释为"客人直接到工厂提货并承担一切的费用和风险".对于签订"工厂交货价"的货物出口,我司以住在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填报为"FOB".由于现在税局就成交方式提出质疑,因为如果以"FOB"为成交方式就得提供提单,但我司与客人实际签订的"工厂交货价"按国际惯例船公司是不可能给出口方签发提单的.所以税局提出要么我司按FOB申报,报退税时必须提供提单.要么我司按工厂交货价的方式申报出口. 但我们找遍了海关书籍都没有提及到"工厂交货价(EXW)"这种成交方式,请问贵海这案子如何能妥善处理.谢谢! 遇见 上 2010-9-9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遇见: 您好!感谢您的提问,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25号公告),对成交方式栏目的填写进行了规定,具体的填报要求是:1.该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2.目前海关申报系统中接受包括上述三种常用成交方式和C&I、市场价、垫仓等六种成交方式。对于不是以上述六种成交方式成交的,应将实际成交方式折算、转换成《成交方式代码表》相应的成交方式填报。如以EXW成交方式进口的货物,本栏目应填报FOB,并在备注栏注明"签订合同的成交方式为工厂交货价(E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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