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4441]
问题标题:原产地证明问题
问题内容:大连海关好:我司准备进口ECFA协议项下设备,共2项商品,国外出具原产地证明时,将第2项设备税号写错。可第2项商品我已办理了减免税。这种情况下分单报关,第1项商品使用协定税率,第2项商品使用减免税形式报关。 1、这种情况下,原产地证明的第2项商品税号是不是就可以不用改了。 2、报关时是不是需要提供国外的正本原产地证明。 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大连海关
答:如果申报时只第1项商品适用协定税率,第2项商品税号可不作修改。报关时需要提供正本原产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