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6703]
问题标题: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3号(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矿产品检验的公司,不从事贸易活动。鉴于我司的分析实验室在国外,需要经常把矿石样品邮寄到自己国外的实验室或者客户手中。对于标题中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条例,其中提到的一条:“ 一、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是否包含了我司邮递的物品?如果不包含,我司在邮递样品时需要履行何种手续?如果把我司的样品归类于标题中提到的进出口货样,我司需要再找一家进出口代理公司,无疑对于我们这些服务性企业增加了成本。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答复。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报关员考试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10〕33)规定: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