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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126953]
问题编号:[126953]
问题标题:关于"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 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公司行为的样品进出口,进出口人应该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我们公司在上海成立了总公司,并在海关注册登记,另外有一家在深圳的分公司,但是该深圳分公司没有在海关注册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从国外寄样品到该分公司,而该公司无法进口,那么可不可以以上海公司的名义进口,就是说进口人是上海公司,收货人是深圳公司,这样可以吗? 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您好,依据总署33号公告精神,贵公司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需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如您信中所述若快递至深圳,根据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可以上海总公司名义申报进出口快件样品。若在实际通关中遇到问题,建议您直接咨询深圳海关相关部门。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