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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包装辅助物(工字轮、托盘等)先出口后复运进口是否适用ATA单证册

问题编号:[129286]

问题标题:包装辅助物(工字轮、托盘等)先出口后复运进口是否适用ATA单证册?

问题内容:尊敬的南京海关,您好!我司出口产品时,同时出口的还有包装辅助物工字轮、托盘、隔板等(出口产品包装用),在客户用完后,再复运进口。根据江苏报关协会下发的《中国海关通关实用手册》上了解到,集装箱、托盘、包装物料、样品等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货物,可以申请中国ATA单证册,不知我司的包装辅助物是否可以申请ATA单证册?以简化出口复进口的手续,提高物流效率?谢谢您!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

答: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26条,“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负责签发出境ATA单证册,向海关报送所签发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协助海关确认ATA单证册的真伪,并且向海关承担ATA单证册持证人因违反暂时进出境规定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罚款。”有关你司货物是否使用ATA单证册,请与中国国际商会联系咨询,不属于海关业务范围。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请以业务现场的实际办理结果为准。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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