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9389]
问题标题:快件出口商品许可证问题
问题内容:感谢贵关在7月14日关于我问题的解答: “您在中国海关门户网站业务咨询栏目提交的关于快件出口许可证产品,是否还要证?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消耗臭氧层物质外,出口的货样、广告品为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三万元以下的,免领出口许可证。运出境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视为正常出口,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 我现在问题是:海关总署2010年3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是不是与您所讲三万元以下货值,免领许可证相矛盾呢?如何理解呢? 谢谢您的解答!!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大连海关
外贸知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0年 第33号公告第三条:“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因进出口商品的不同,其相应的管理规定也不同。不存在相互矛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