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9931]
问题标题:分销进口成品的问题(同类商品的批发和进出口业务)续
问题内容:谢谢及时的回复!可能是提出的疑问没讲清楚,现补充重述如下: 一、外资公司已经按商资函〔2005〕第9号、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商资函[2005]94号办理了省经贸厅的分销批文及在海关已备案,从国外(如香港)进口同类的产品(线路板--亦可能是之前本公司生产出口的),进口(线路板)成品内销不用缴纳关税为零,只缴纳增值税,这在海关有报关进口及操作,海关是允许。二、同时,外资公司在海关备案并获批,即有按国内订单生产权及内销权,有进口过进料加工成品内销的材料要缴交关税及增值税,海关是允许的。三、现在难于理解的是:进口成品国内销售,与进料加工成品国内销售比较,成品是少缴纳了海关税款吗?请帮助说明,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menju: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使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需内销的,海关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并按照其加工贸易的原进口料件品名进行申报及办理相关内销征税手续。若企业是直接进口成品用于国内销售则按进口时的状态进行申报并征税。由于上述两种方式的计税基础、计税价格、税率等均不同,故不能简单地认为哪一种方式少缴了税款。若有其他问题可直接咨询主管海关或联系广州海关加贸处,电话:020-81102515。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