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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海关: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内容的疑问[131664]

问题编号:[131664]

问题标题:关于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 内容的疑问

问题内容: 该公告第一点提到9月1日起“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针对化妆品来说,是不是所购化妆品的税额在五十元及以下的,就不用缴税? 但是今晚在海南卫视看到一档节目,它的意思又是说只要海外购物价值超过五十元就要征税? 到底正解是什么,麻烦海关工作人员帮助解答一下,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昆明海关

答:您好,现将所询问题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 ”第一条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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