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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循环使用的铁箱[114338]

问题编号:[114338]

问题标题:循环使用的铁箱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主要出口建筑扣件到德国汉堡,包装物为可折叠铁箱,现正在办理循环包装物的备案,我想问一下,出口到国外后,如果国外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要求退运,退运货的时候,可不可以直接用出口是的铁箱直接运回到中国,到中国后分票报关,然后将循环使用铁箱核销?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盛装货物的容器,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可循环使用容器是指用来包装或装载物品的可重复使用的贮存器(如箱、罐、坛),不包括集装箱及成形或柔软不成形的包覆材料。上述铁箱可按可循环使用的包装物进行报关。(一)进口时,1、与装运货物一同申报;2、“包装种类”栏目按实际填写,备注栏目注明“××个容器循环使用,需复运出境”字样,并增加打印一联报关单用于办理可循环使用容器复出境手续;(二)出口时,1、可循环使用容器复出口申报出口报关单;2、海关按暂时进出口货物管理,监管其出境,“监管方式”栏目填报“其他”(代码9900);3、H2000系统“关联报关单”栏目填报原容器连同货物进口的报关单编号,对应的原进口报关单超过一票的,其余海关编号填报在备注栏内;4、其他栏目按照报关单填制的有关规定填报。须注意,暂时进出口的审批属于海关行政许可项目,须经海关审批同意,方可按上述流程办理。如有未竟事宜,建议直接致电进出境地海关的进出口通关科,总机0532-82955112转进出境地海关进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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