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关:修理费与料件费的申报问题[114298]
问题编号:[114298]
问题标题:修理费与料件费的申报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境外修理物品,属保修期内免费维修,对方不收取任何费用,请问在复进口时是否要申报维修中所用人工和零件?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五十一条对出境修理物品规定:“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48号)第三十一条“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由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如果进口人在首次进口时与外商签有保修协议,且协议规定的保修费用已经计入了首次进口的完税价格,则免费保修期间的出境修理行为不必重复计算保修费用;如保修协议规定的保修费未计入完税价格的,则需根据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计算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