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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从印尼进口货物在在香港挂靠的问题[114738]

问题编号:[114738]

问题标题:关于从印尼进口货物在在香港挂靠的问题

问题内容:青岛海关关员你们好,我公司从印尼进口货物,运输方式是从印尼泗水直达青岛,但是船在香港挂靠,这种情况下,按照中国东盟的贸易协定算不算是直接运输?是否还需要香港出具货物未加工证明?谢谢。王伟。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8号)第十条、《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1号附件一)规则八,《海关总署关于按照其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标准的规定,经第三方转运的进口货物,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交验在转运地未再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8号)的有关规定, 经现场海关审查原产地证书及未加工证明等材料后,可确认是否符合直接运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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