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8240]
问题标题:保税与出口监管堆场管理
问题内容:1、保税和出口监管堆场内对存放空集装箱有没有要求(比如可否存放、数量及时间等)? 2、保税和出口监管堆场内可否进行集装箱修理业务?如可,此项业务可否采用外包形式? 3、海关监管运输需要运输公司运营1年后申请,这里说的1年时从道路运输许可证下证时起算还是从第一份运输合同签定日起算?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大连海关
答:1、集装箱修理业务需经海关审批,详细规定请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 2、第3个问题是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签发之日起算。 3、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一)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 (三)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四)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五) 外商暂存货物; (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如果贵单位经营的空集装箱属于以上种类货物,则可存入保税仓库,否则不可以。 4、保税仓库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 5、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保税仓库内开展的简单加工应符合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的特征。 6、保税仓库内可存放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但不得开展维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