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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关于汕头报关,厦门转关的货物退运清关事宜[119469]
问题编号:[119469]
问题标题:关于汕头报关,厦门转关的货物退运清关事宜
问题内容:你好! 我们有票冷冻食品柜货物是2009年8月份在汕头海关报关放行,在厦门海沧海关做转关放行。后来货物到了国外收货人发现有解冻货损现象,于是拒收货物。现在船公司将该货柜运回厦门港,预计会抵达厦门海天码头。 因为出口时是汕头报关,海沧转关,退回来是到靠泊海天码头,所以想问: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在东渡海关做清关吗?这种货损情况清关有什么特殊要求?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
一、监管方式“退运货物(代码4561)”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 对以监管方式“一般贸易”等出口的货物,退运时可以监管方式“退运货物(4561)”复运进口。
二、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57条的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三、因为品质或规格原因,货物需要退运的,一般需要的材料有:
1、原出口或进口时的相关的报关单证;
2、国内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的证明材料;
3、买卖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4.国税部门的已补税证明或原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四、贵公司的货物是可以在东渡海关办理清关手续的。但是否能以退运货物办理复运进口的手续,要以贵公司向现场海关所提交的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而定,建议贵公司就具体的通关手续在货物到达前与现场海关做进一步咨询。以上答复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