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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关于美元统计价的折算[120910]

问题编号:[120910]

问题标题:关于美元统计价的折算

问题内容:我是一家生产企业,在国际结算中存在非美元计价的销售业务,在申报退税时,税务局按海关提供的美元统计价审核,请提供非美元按照各币种折算率折算为美元时间点,即采取出口日期所属月份当月折算率,还是采用申报日期所属月份或其他日期所属期折算率折算?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报关员培训

答:您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令〔2004〕0124)第十六条规定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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