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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维修物品成交方式

问题编号:[103841]

问题标题:维修物品成交方式

问题内容:维修物品要维修费的,维修后复进口一律以CIF申报,维修后复出口一律以FOB申报;但若不用征维修费,也是同样的规定吗?还是按实际情况申报?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感谢您的提问,您的提问主要是关于报关单成交价格的填报问题,现答复如下:海关对报关单成交价格的填报并没有规定进口必须以CIF申报,出口以FOB申报,而是在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明确要求报关单成交价格的填报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成交方式代码表》包括:CIF、C&F、FOB、C&I、市场价、垫仓六种成交方式,应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是否填报“运费”和“保险”(关于各种成交方式与运费、保险的填制需要按照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的要求进行填制)。另:如果成交价格不是《成交方式代码表》六种成交方式,需要重新进行计算,进口以CIF申报,出口以FOB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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