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进出境修理物品
问题编号:[104346]
问题标题:进出境修理物品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最近开展一项进口维修物品业务:德国母公司通知它在全球的客户,将损坏的零件直接寄至其中国公司(即我司),由我司来负责此项维修业务。我司修理完毕后,直接寄至德国母公司的客户。但我司只向德国母公司收取修理费。请问这种情况,我司是否可以以进出境修理物品为贸易方式来进口零件维修及复运出口?若可以的话,请问手续如何办理?多谢你的关注!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HIVICKY,您好!感谢您的提问,现答复您的问题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一般为6个月)。进境修理货物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当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出境。未按海关规定期限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将该货物进境是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