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关:进口放行
问题编号:[105883]
问题标题:进口放行
问题内容:你好,我司通过EMS从香港进口一批货物,交税已交完成,但发现产地报错了及品牌没有打上,已经改了10几天了还没放行。工厂急着使用该货物,请问能否交保证金放行啊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初步确定的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一)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
(二)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四)暂时进出境的;
(五)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
(六)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七)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税款担保的。”若属于上述范围,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可以办理税款担保后放行货物;
二、关于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手续的办理,请贵公司积极与接受货物申报的现场海关进行沟通,了解目前该份报关单修改手续的具体情况以便尽快办结通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