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出口报关单的修改
问题编号:[106951]
问题标题: 关于出口报关单的修改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于2009年2月25日从上海出口了24吨化工品到秘鲁,当时实际出口报关总金额应该为USD 36000.00,但是由于我司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将报关单据上的总金额录成了USD 3600.00,结果造成报关错误。现在我司提出要求更改报关单,经过我司委托的上海报关行与上海海关协商,最终上海海关需要我司提供工厂采购发票,历史交易记录,涉外收入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并且需要当地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在涉外收入申报表上盖章申明此项收汇是合法收汇,并且是对应的核销单下的款项。但是当地外汇管理局给我们的答复是他们并没有接到相关规定文件,他们的职责是核查公司的外汇收入是否合理,并不能证明此项收汇属于对应的核销单下的回款,因此拒绝在我司涉外收人申报表上盖章证明,请问企业修改出口报关单是否有明文规定需要当地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在涉外收入申报表上盖章证明(备注,当地银行已在外汇收人申报表上盖章证明此笔收汇是合法收汇,并是对应核销单下的款项)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3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格式见海关总署令第143号附件1),并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二)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三)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有特殊情况的请向受理报关单修改的业务现场海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