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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关于发票错误

问题编号:[109476]

问题标题:关于发票错误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由2009年9月6日向香港一公司出口货物,已完成出口申报,客户在付款时,发现发票单价错误,我们不得不更改发票的单价,请问可以吗,该如何操作?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感谢您的提问!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章第六条明确:“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2003年103号令)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明确:"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到海关现场办理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及验放手续时,应当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相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以及海关要求的随附单证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
(一)合同;
(二)发票;
(三)装箱清单;.....”。
由此可见,您在修改发票的同时应当向现场海关提出报关单修改申请。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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