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关:修理物品报关单填制规范问题
问题编号:[110909]
问题标题:修理物品报关单填制规范问题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您好!我公司2007年出口一台机器,经过外方使用出现故障,现需要退回我方修理。但是,出口合同双方约定保修期为1年,现如今已经超过保修期限,我方按约定收取一定的修理费用。修理费用如何在报关单中体现,需不需要分单填报,品名如何申报,修理费的税率如何计算?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 出口的贸易方式报:修理物品(1300),“修理费”应在维修合同中有相应的条款,在发票金额中单列,并单独申报在备注栏内。出口设备不征收出口税,不存在修理费的税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