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公司做酒类外贸的,2009年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销售一批国产的白酒给对方,货到旧金山后,因为酒精度数超出美国允许进境的标准不能进境,无奈退回,到深圳后,我们一直没有办理进境手续,因为酒是越放越值钱我们也没有在意所以一直放在海关,想着还能省点仓储费,今年找到了泰国的一个客户,我们准备办理相关手续想将这批酒转运到泰国时却被告知,这批酒已经被卖了,请问海关有权这样做吗?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